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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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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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未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加速返销等需审核、备案的涉税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尽快补报,确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地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对涉及汇总(合并)申报所得税的每一户纳税人(包括新办企业)应加强政策宣传和辅导,督促纳税人按总局的规定及时输汇总(合并)申报所得税所需各项税务文书和涉税事项,规范和加强对纳税人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管理工作。
三、各地应将跨地区的总分支机构列为开展联合税务审计的案源,分区域确定审计对象并开展工作。
四、工作开展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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