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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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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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7]3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提高涉外税务管理工作效率,各地要重视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及时组织学习《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认真贯彻实施。
二、在组织实施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工作时,各要根据《规程》的要求,加强国地税之间的沟通与协作,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在立由许赞霖副局长任组长,张美琼事局长任副组长,毕昆林、裴晓梅、张荣惠、吴卫东同志为成员的联合税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审计工作进度召开联席会议,建立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通报制度。对涉及跨州市的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由联合税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审计项目,临时抽调人员开展专项联合税务审计工作。
鉴于我省涉外企业分布存在不均衡的现实,对有条件开展跨县(市、区)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可以组织有国地税局人员参加的专项(临时)业务组,对审计工作进程中相关事项及时沟通协调。
三、在各地涉外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跨地域联合税务审计时,要按照《规程》的要求,加强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机构与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联络和协调,组成专项涉外企业税务审计工作小组,按照涉外税务审计《规程》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
四、各地应根据《规程》要求,在分析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住处和开展涉外企业纳税评估基础上,安排各年度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计划,开展跨区域的联合税务审计,对各地选择的联合审计对象须报经省局联合税务审计领导小组审定。各地开展联合税务审计的工作进展及汇总情况,应及时以“审计工作动态”和专项工作总结的形式报告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税务审计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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