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为了保证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数据质量,有利于进一步
开展分析工作,现将《重点税源监管企业税收主要指标核对表》下发给你们,并将数
据资料核实工作的有关问题以及注意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切实做好数据
核实工作。
一、核实的企业
(一)下发的核实表中所列企业为各地全年上报的跨月同户企业。由于全年不同
户的原因,没有被列入核实表名单的,请按照核实表所列内容作补充上报。
(二)企业应是独立纳税企业,纳税数据应是该纳税户在税务登记管辖地区的纳
税资料。对集团公司(上市的集团公司)的纳税资料不做合并上报。
二、核实内容
包括企业名称、企业各项属性、计税经济指标和年度实际入库税收指标、附列资
料五大项内容。企业名称及其各项属性代码和含义文字,是企业最基本的信息,应与
税务登记证相关内容一致。具体要求如下:
(一)企业名称:要求填报企业全称。
(二)所属行业代码执行2002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
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国家标准。代码要精确到最细分类的
4位代码。对于从事两种以上经济活动的则按照主要经济活动确定企业的行业。要注
意准确划分企业的所属行业,应尽量避免随意填写“其他”的现象。注意下发的核实
表中的行业为“其他”、代码不规范和有空白的企业要重点核实。
(三)所属注册类型代码执行2001年《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代码要精确到最细分类(3位码),注意下发的核实表中出现的不规范代码和有空白
的企业要重点核实。
(四)是否国有控股:是统计在国有企业改组的股份合作企业(131)、其他
类型企业改组的股份合作企业(139)、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143)、其他联
营企业(14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59)、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161)、
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162)、其他内资公司(190)中国有控股情况,是国
有控股的填写“是”,不是国有控股的填写“否”。
(五)各项计税经济指标按照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月报表填表说明执行。对于下发
的核实表中有各项入库税收指标,相对应的计税指标为空白的企业,要注意将数据补
齐。
(六)各项实际入库税收指标:
1.各项实际入库:是指企业20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入库的税
收数据,是企业在纳税登记辖区内向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缴纳的全部税款。注意
国税和地税共同监管的企业数据核实,同一户企业数据应该一致。
2.税收合计=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其他税收。其他税收中不包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
实交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如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3.重点注意资源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等小税种与相关经济与税收的逻辑关系。
4.各项数据指标均为万元。重点注意金额单位、特别是小税种的金额单位是否
正确。
(七)附列资料
1.年末资产总额:为2004年12月报表92行指标,核算和缴纳企业所得
税的法人单位纳税户必须填写,只缴纳流转税的非法人单位纳税户应为空白。
2.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重点核实是否漏报和金额单位是否正确。
三、电子文件的下发与上报
(一)下发各地的《核实表》,可通过FTP在内网“省局/计财处/重点税源
/省局通知/2004年度企业纳税核实”目录下载。核实后上传到“省局/计财处
/重点税源/省局通知/2004年度企业纳税核实”目录下。上传文件应与原文件
格式和名称一致,如:昆明市国税局为530100。
(二)下发表核实后按原顺序上报,增加的企业序号栏为空白。
(三)修改过的内容一律统一使用红色做标记。
(四)上报时间:2005年3月17日前报送省局计财处。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
下一篇: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财政厅、昆明海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昆明分局转发《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局关于开展2005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