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 设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 住房建设发展的通知》。 《通知》要求,截至1998年12月31日止, 全省城镇一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新建经济适用住房 原则上只售不租。根据职工家庭不同的收入水平,确定相应的住房供应办法,为 此,该省规定要合理划分职工家庭收入线。职工家庭收入线主要依据职工家庭工 资、住房面积标准、住房价格和房价收入比等因素测定。县级以上房改办和房管 部门应尽快进行职工家庭住房普查,并建立档案。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房改,该省提出要做好与原有房改政策的衔接工作,实现 房改政策的平稳过渡。一是继续推行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1999年底, 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率不低于5%,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住公 积金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 原则进行管理。二是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 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规定,加大现有公房的租金改革和出售工作力度,进一步 规范和完善公房出售的有关政策。 《通知》要求,要采取有效措施,培育、规范和开放住房交易市场,盘活存 量,促进增量。《通知》明确规定:放开住房交易市场的审批权限在省政府。各 地均应按”先规范、先试点、后放开”的原则,在建立职工家庭住房档案,清理、 纠正违规住房和建立住房准入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取消房改房上市交易的时间限 制。 |
失效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