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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5-07     浏览次数: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州市中心支行、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营业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云南省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二00八年五月七日

云南省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贯彻执行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企业所得税分配和预算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方法

    将省内企业划分为“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省内跨州市总分机构企业”、“烟草工业企业”及“其他企业”等四种类型,根据分类处理、简化操作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分别制定企业所得税征缴、分配和预算管理办法。

    二、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规定的“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处理。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要求:

    为保证各级财政既得利益不受影响,对2008年前纳入中央跨省区分配企业和执行《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企业及今后新增企业实行区别处理。

    (一)省外居民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1、省外居民企业在我省设立的2008年前纳入中央跨省市分配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具体企业名单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福建兴业银行、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的云南分支机构。这些企业总机构均在省外,省内分支机构按规定分摊的预缴税款由分支机构就地申报缴库,并按中央60%、省级40%的比例分级入库。

    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构开具税收缴款书,收款国库栏填写当地国库部门,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省级40%”。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后,将其中60%列入中央级10104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40%列入省级10104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

    2、省外居民企业在我省设立的除上述列举分支机构名单以外的分支机构,其分摊的预缴税款,由分支机构就地申报、预缴税款,并按中央60%、省级24%、州市县级16%的比例分级入库。

    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构开具税收缴款书,收款国库栏填写当地国库部门,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省级24%、州市县级16%”。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后,将其中60%列入中央级10104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24%列入省级10104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16%列入州市县级10104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

    (二)省内居民企业跨省市,同时在省内设有分支机构

    1、跨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云南总机构。总机构就地预缴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的25%和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的25%,由总机构合并办理就地缴库,并按中央60%、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暂列为中央收入)20%、省级12%、州市县级8%的比例分级入库。

    企业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构开具税收缴款书,收款国库栏填写当地国库部门,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按上述分配比例填写“中央60%、中央20%(待分配)、省级12%、州市县级8%”。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后,将其中60%列入中央级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20%列入中央级10104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12%列入省级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8%列入州市县级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

    2、云南总机构跨省市,同时在省内设有的分支机构。总机构将当期应纳所得税的50%在所属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省内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并按中央60%、省级24%、州市县级16%的比例分级入库;省外分支机构分摊的税款按相关规定办理缴库。

    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构开具税收缴款书,收款国库栏填写当地国库部门,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省级24%、州市县级16%”。 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后,将其中60%列入中央级10104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24%列入省级10104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16%列入州市县级10104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

    由中央财政、中央金库按《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财政调库,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划转我省的企业所得税,全额列入省级收入。

    上述办法实施后,缴纳和退还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原办法执行,具体操作按《财政部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2008〕23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省内跨州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

    (一)主要内容

    省内跨州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处理办法。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应纳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都要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

    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根据省财政厅审定的分配比例分别计算总机构、分支机构当期应纳税额,并分别就地按月或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总分机构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分支机构在征收税款时,均按照中央60%、省级24%、州市县级16%的比例开具税收缴款书,由人行国库部门办理入库;退库时,税务部门应按上述比例开具收入退还书,并提交退库的相关文件依据或退库申请书等交当地收缴国库,分别从相应级次库款中退付。

    (二)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应分摊税额比例确定方法

    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总机构,由省财政厅按照上一年度企业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及三个因素分别占0.4、0.4和0.2的权重,计算出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的纳税比例,并通知总机构按此比例分摊税款。三因素基础数据经分支机构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由当地财政部门核准并层报省财政厅审定。总分机构1-6月按照上年应分摊的纳税比例,7-12月根据当年应分摊的纳税比例分别预缴,年度终了根据当年应分摊的纳税比例汇算清缴。新设立的总分机构企业,从第二年起确定其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纳税比例,并按本办法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税款;设立当年由总机构统一就地全额纳税,并按中央60%、省级24%、州市县16%的比例入库。原已存在的总分机构企业,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计算纳税比例;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不参与计算纳税比例。

    实行本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定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经营收入、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等统一计入二级机构计算。企业总机构所在州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确定缴税比例。

    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经营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经营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总机构及分支机构职工人数,指企业年度内办理正式劳动合同的合法在职职工人数的平均值。

    总机构及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总机构或某分支机构应纳税额=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企业总机构或该分支机构应纳税比例

    企业总机构或某分支机构应纳税比例=(该机构经营收入/所在总分机构企业经营收入总额)×0.4+(该机构职工人数/所在总分机构企业职工人数总额)×0.4+(该机构资产总额/所在总分机构企业资产总额)×0.2

    (三)税款预缴

    1、预缴方式。跨州市总分机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2、就地预缴。总机构本期统一计算的应纳税额,依据省财政厅核定的总分机构企业分配比例,计算总分机构分别应缴税额,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申报预缴。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总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汇划至分支机构,确保分支机构在法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税款征收。总分机构申报缴纳的税款,由总、分机构所在地征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按规定预算级次缴库。

    (四)预算科目及入库管理

    企业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构开具税收缴款书,收款国库栏填写当地国库部门,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01--1010439项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按上述分配比例填写“中央60%、省级24%、州市县级16%”。

    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后,将税款60%列入中央级1010401--1010439项下的有关目级科目,24%列入省级1010401--1010439项下有关目级科目,16%列入州市县级1010401--1010439项下有关目级科目。

    (五)省内跨州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不实行中央、省与州市分享,按中央与省级60:40分成比例就地缴库。需要退还的所得税滞纳金和罚款收入,仍按现行管理办法审批退库手续。

    (六)跨州市经营微利企业所得税征管不适用本办法,由企业统一在总机构所在地集中纳税。

    (七)省内跨州市总分机构企业,发生退税情况,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各分支机构应分摊退税额,通知分支机构税务机关,从各级金库按中央60%、省级24%和州市县级16%的比例分别退库。

    (八)本办法实施后,缴纳和退还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原办法执行。

    四、烟草工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

    烟草工业企业(红塔集团、红云集团和红河集团)所得税征管分配仍按《关于红云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税收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预〔2005〕421号)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税收征收管理和税款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函〔2006〕789号)相关规定处理。

    五、其他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

    其他企业是指非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非省内跨州市总分机构企业、非烟草工业企业等。其他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管,仍按现行办法处理。其中,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和“两烟”交易市场企业所得税为中央与省级分享企业所得税,州市县级不参与分享,按中央60%、省级40%比例入库;其他企业按中央60%、省级24%、州市县级16%的比例入库。

    六、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未尽事项按财预〔2008〕10号、23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七、州市区域内跨县(市、区)经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分配与预算管理办法,对因烟草公司管理体制改革引起的税收利益分配问题,仍参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税局 云南省地税局、人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云南省烟草公司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利益分配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财预〔2006〕289号)处理。

 

    附: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

        2.《财政部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200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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