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22日 川府发[2001]18号
(三)实行税费支持政策。
1、省重点公路、航道、码头、车站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和城市建设配套
费。
2、2001年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所发生的建安营业税及附加,由建设单位代扣,
向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集中缴纳,由省财政厅纳入财政预算,作为政府资本金的投
入专项及时列支。其他重点公路、航道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3、凡交通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的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
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不缴纳营业税等税收,对行政性事业收费纳入财政专
户,所收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省管经营性收费公路的营业税、地方所得税
等税收,由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向公路经营公司征收,由省财政厅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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