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14日 川委办[2001]30号 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新形势下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和加强基 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途径。经省委、省政府同意, 现就我省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 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作如下通知,请认真贯 彻执行。 三、从财政和税收政策上支持社区建设工作的发展 对社区服务业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 婚姻介绍、滨葬服务,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等项目的收入,按 照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经税 务部门批准可免征营业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3月29日印发的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 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办之日起, 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 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总数60%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对 民政部门兴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安置“四残” (盲、聋哑、肢残、智残)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 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的有关 规定执行。对社区其他第三产业经营项目的税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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