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厅、省交通厅、省林业厅、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州市计委、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原转发的《云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我省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云价费发[1994]259号)、《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九二”式拖拉机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云价费发[1995]82号)等文件中有关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拖拉机号牌费、海事调解费等规定一律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5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取消、减免和降低我省出台的部分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取消原云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农机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云价费发[1995]69号)中座机(含柴油机)每年每台10元的农机服务费收费标准。
原云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云南省地方税务系统颁发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云价费发[1996]44号)和《关于云南省国家税务系统颁发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云价费发(1996)110号)中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外框)由每套65元降低为每套35元,遗失补发由每套75元降低为每套35元;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云南省木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的批复》(云价费发[1995]274号)中云南省木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由每套50元(包括三个副本的费用)降低为每套40元。
此次取消、降低收费标准和减免收费的适用对象为农村地区的单位和个人。
三、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本通知有关我省出台的收费标准取消、降低和减免的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于2004年7月21日以云国税发[2004]173号原文转发。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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