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4月16日 川办函(96)43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6号文和省政府常务会第38次 会议精神及省政府办公厅《议事纪要》(95)164期确定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 现将交通规费征收营业税问题批复如下: 关于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问题,鉴于我省成渝高速公路还贷任务重的实际情况, 成渝高速公路收取的通行费暂缓征收营业税。其余地方的路、桥收取通行费照章征 收营业税。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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