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
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3]105号)转发给你们,上述
协定文本,省局已于2001年12月28日以云税二字[2001]162号文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
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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