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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3年原地方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01-28     浏览次数: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3年原地方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下达

给你们(详见附表),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2002年企业缴费比例为24%的地州市和省属行业管理单位的企业,

2003年的企业缴费比例仍为24%;凡2002年企业缴费比例为26%的地州

市和省属行业管理单位的企业,2003年的企业缴费比例下调为25%。

  二、2003年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从2002年的7%上调至8%。

  三、调整后的企业和职工缴费比例,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仍然按照省政府原

规定的18%执行。

  五、此次下达的企业和职工缴费比例,是各地州市和省属行业管理单位范围内的

统一缴费比例,各地州市和省属行业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的缴费比例执行,不得

擅自调整缴费比例和执行时间。对违反规定的地州市和省属行业管理单位将给予通报

批评,并要求纠正。同时,对因违反本通知规定造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

由各地州市自行承担,省级还将相应扣减补助资金。

  六、2003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待技规定编制并报省政府

批准后再下达。在预算下达前,请各地州市按照已下达的缴费比例制订基本养老保险

费征收计划,及时提供给地税部门征收。

 

附表:云南省2003年原地方统筹企业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表

 

                缴费比例(%)

 序号 地州和行业    合计   企业    个人

 1  昆明市      33    25     8

 2  红河州      33    25     8

 3  曲靖市      32    24     8

 4  玉溪市      32    24     8

 5  楚雄州      32    24     8

 6  保山市      33    25     8

 7  文山州      33    25     8

 8  昭通市      32    24     8

 9  思茅地区      32    24     8

 10 西双版纳州     33    25     8

 11  大理州      33    25     8

 12 丽江地区      32    24     8

 13  德宏州      32    24     8

 14 临沧地区      33    25     8

 15  迪庆州      32    24     8

 16  怒江州      32    24     8

 17  煤炭       33    25     8

 18  农垦       33    25     8

 19  林业       33    25     8

 20  建材       32    24     8

 21  冶金       32    24     8

 22  昆钢       32    24     8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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