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3年原地方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下达
给你们(详见附表),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2002年企业缴费比例为24%的地州市和省属行业管理单位的企业,
2003年的企业缴费比例仍为24%;凡2002年企业缴费比例为26%的地州
市和省属行业管理单位的企业,2003年的企业缴费比例下调为25%。
二、2003年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从2002年的7%上调至8%。
三、调整后的企业和职工缴费比例,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仍然按照省政府原
规定的18%执行。
五、此次下达的企业和职工缴费比例,是各地州市和省属行业管理单位范围内的
统一缴费比例,各地州市和省属行业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的缴费比例执行,不得
擅自调整缴费比例和执行时间。对违反规定的地州市和省属行业管理单位将给予通报
批评,并要求纠正。同时,对因违反本通知规定造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
由各地州市自行承担,省级还将相应扣减补助资金。
六、2003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待技规定编制并报省政府
批准后再下达。在预算下达前,请各地州市按照已下达的缴费比例制订基本养老保险
费征收计划,及时提供给地税部门征收。
附表:云南省2003年原地方统筹企业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表
缴费比例(%)
序号 地州和行业 合计 企业 个人
1 昆明市 33 25 8
2 红河州 33 25 8
3 曲靖市 32 24 8
4 玉溪市 32 24 8
5 楚雄州 32 24 8
6 保山市 33 25 8
7 文山州 33 25 8
8 昭通市 32 24 8
9 思茅地区 32 24 8
10 西双版纳州 33 25 8
11 大理州 33 25 8
12 丽江地区 32 24 8
13 德宏州 32 24 8
14 临沧地区 33 25 8
15 迪庆州 32 24 8
16 怒江州 32 24 8
17 煤炭 33 25 8
18 农垦 33 25 8
19 林业 33 25 8
20 建材 32 24 8
21 冶金 32 24 8
22 昆钢 32 24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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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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