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地、州、市财政局:
现将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
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外专发[2002]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本《通知》自二○○二年九月十日起实行。
附件: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
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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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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