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7月25日 川府发[2000]34号
《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民办教育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
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民办教育的若干意见
根据《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鼓励、支持和正
确引导社会力量办学,现就加快发展民办教育提出以下意见。
三、依法保护办学投资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一样享受国家
规定的减免税费政策。涉及民办学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严格按省政府的规定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均不得违反规定向民办学校乱收费。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资产管理,
政府减免的税费以及学校接受社会的各种捐助费、赞助费,不得作为投资者的回报,
应当用于学校建设。民办学校收取的经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全额由学校统筹安排用
于办学。
五、民办教育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学校建校征地,按公益性用地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民办学校征用
或租赁土地修建校舍与国办学校一样享受优惠政策。改变征地和建设用途的,按有关
规定补交税费及相关规费。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
理部门审查批准,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允许国办学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将闲置的技产、房产及其设备设施等资源,以国有资
产投入的形式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学,或优先、优惠出租给民办学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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