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
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编委办公室《关于19个省
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关于19个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2000年6月30日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
决定》(中发[1999]14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
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0]3号)的精神,
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实际情况,现对原省贸易厅、省机械厅、省化工厅、省冶金厅、省
建材总会、省轻工总会、省纺织总会和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省丝绸公司所属19
个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提出以下改革实施意见。
(一)财税加大支持力度,推进科研机构转制。
1、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和转制5年
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以及下岗人员的基本生活。
2、各行业部门要在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以支持转制科研机
构的发展。
3、省财政对转制科研机构的仪器、设备购置和科技成果转化继续给予支持。转
制科研机构从省财政和原省科委借入的科技周转金,可转为政府持股或政府投资,支
持科技产业的发展。
4、自2001年起至2005年底止5年内,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免征企业
所得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研机构进人企业仍然从事科技
开发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享有上述同等免税政策。
(二)科研机构转制时资产处理按企业管理办法执行,并同时实行下列具体办法:
1、科研机构企业化,其资产处置和管理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科委《关
于印发〈国家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企业或进入企业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规
定〉的通知》(国科事发[1997]11号)精神办理。
2.转制科研机构现有生产经营和科研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负债及净资产,
除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闲置资产和科技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开放实验室、大型精密
设备、重大科技成果以及主要承担国家科研计划和行业性服务的仪器设备外,原则上
全部转为转制后的企业占有、使用,其净资产作为国家投入的资(股)本金。
3.科研机构进入企业的,资产划转由企业管理。与企业联合、重组的,按照投
资关系重新确定管理归属权,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4.科研机构转制前未弥补的亏损,尚未处理的亏损挂帐、潜亏等,经财政部门
批准,按有关政策可从资产中核销。
5.转制科研机构股份制改造时,参照《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
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川委发[1998]26号)、《省国资局关于贯
彻〈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
见》(川国资企[1998]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可按下列办法进行:
(三)转制科研机构可以1999年末净资产的40%计提职工集体股,留出部
分待以后使用,其余由职工工会持有,并按职工工龄长短、技术职务高低、贡献大小
分配给职工,不转让不继承,定期按股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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