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6月13日 川府发[1995]9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精神,省人民 政府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做了规定,请你们按照省政府的规定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具 体标准,报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公布,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月125元(每日5.81元); (二)每月140元(每日6.51元); (三)每月160元(每日7.44元); (四)每月180元(每日8.3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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