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适应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充分调动
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经营者的收入分配,促进企业家队伍的建设。现
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企业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年薪制是以年度为单位,根据经营者的
经营管理业绩和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程度,确定其工资收入的工资分配制度。
试行年薪制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登记设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包括国家全
资设立的非公司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的股份
有限公司。其他企业经董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同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经营者是指企业的董事长(不含有关部门兼职董事长)、总
经理(厂长)。
企业其他领导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和本企业职工工资分配方案
确定工资收入。经营者可依据他们的经营管理业绩提出给予一次性奖励的意见,经企
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应遵循的原则
(一)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体现管理作为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原则;
(二)经营者收入与本企业职工收入相分离的原则;
(三)责任、风险、业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四)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
(五)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的原则。
第五条 经营者的年薪收入由基本收入(基薪)和效益收入两部分组成。经营者
年薪收入包括在一个经营年度内从企业所获得的全部工资性收入。除目前尚未纳入工
资总额范围的保险福利、劳保费用以及创造发明奖、政府特殊津贴和按规定对作出特
殊贡献的经营者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外,经营者不得在企业获取其他工资性收入。
第六条 经营者基本收入依据经营者所经营管理企业的规模(企业规模类型划分
以经济管理部门的正式行文为准)、责任、风险等因素确定(见附件一)。经营者基
本收入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情况,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
部门适时调整。
第七条 经营者的效益收入主要依据其经营管理业绩确定。考核指标为国有资产
增值率、总资产收益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社会贡献率等。根据行业特点可增加安全、
质量、技术进步等指标(计算公式和考核办法见附件二)。
第八条 鼓励优秀管理人员到亏损企业任职。新到亏损企业任经营者的,基本收
入上浮20%,效益收入按其扭亏、减亏幅度考核确定。经营者任职3年内达不到扭
亏、减亏目标的,其基本收入不再上浮,按亏损企业经营者的有关考核规定确定其年
薪。
第九条 经营者年薪支付及列支渠道。经营者的基薪由企业按月以现金形式支付;
经营者的效益收入在一个经营年度结束,经考核批准后兑现。经营者年薪收入在企业
成本费用中列支。效益收入可以现金、股份、可转换债券等形式支付。
经营者年薪作为企业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纳入劳动工资统计。实行工资总额决定
办法、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在工资总额内予以单列。
第十条 建立经营者风险金制度。每年从经营者效益收入中提取30%建立经营
者风险金,在企业应付工资科目中下设“经营者风险金”。风险金用于抵补由于经营
者决策失误或经营不善使企业造成的损失。在经营者任期届满,经离任审计,抵补损
失后的部分,一次性向经营者兑现。
第十一条 经营者所得年薪收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以月平均计算,照章纳税。
第十二条 经营者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未满卸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和本企
业职工工资分配方案确定其工资收入,不再保留年薪制待遇。
第十三条 年薪制试点的审批程序
(一)非公司制企业,年薪制方案和年终考核结算根据企业隶属关系和经营者管
理权限分级负责审批。具体程序是:
1.企业首先根据本办法提出年薪制具体方案,连同本企业上年度经济效益指标
基数、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当年生产经营计划和职工增资计划等必要资料,在经营年度
开始两个月内报送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同级劳动部门;劳动部
门会同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批准执行。
在经营年度终了的3个月内,企业按批准的方案,依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
财政部门批准的财务报表结算经营者效益收入,报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劳动、财政、
国资部门批准后兑现。
2.无主管部门的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的,由企业提出具体方案报同级劳动部
门,劳动部门会同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批准执行。
(二)按《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方案及年终考核结算,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由董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备
案。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年薪
制审批程序参照非公司制企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国资、审计、企业主管部门和产权主
管部门加强对经营者工资收入的监督检查。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后,不得再从企业取得
其他工资性报酬。对超出本试行办法规定从本企业获取个人收入或弄虚作假的经营者,
除扣回超领的工资收入外,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撤销
(解聘)其职务;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省级试点单位由省劳动厅商有关部门确定,待取得经验后
再在面上企业逐步推行。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参照上述有关规定自行确定试点范围,试点企业
名单和实施细则报省劳动厅备案。
原批准试行年薪制的企业,可根据本试行办法完善后继续试点。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不再实行《云南省国有工业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年度
考核试行办法》。实行《云南省国有工业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年度考核试行办法》的
企业,可暂不实行本试行办法。
第十六条 经营者年薪制试点工作由劳动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进行。
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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