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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11-22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经全省所得税会议讨论研究,重新统一、明确了有关地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

税的几个具体政策,现正式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政策意见.

  (一)计税工资的扣除

  根据国务院规定,今年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了工资调整,有条件的企业也相应增

加了职工工资。根据这一实际情况,经请示省政府同意,1999年我省计税工资标

准由人均每月700元提高到人均每月760元。

  (二)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业务招待费,按规定的四档计算方法,分档

计算,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

  少数工业企业,按规定计算不敷支出的,经企业申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也可统一按5‰的比例计算扣除限额。

  个别企业,确需增加业务活动经费的,除按规定计算业务招待费外,经企业申请,

并按税收管理体制的程序,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允许按一定比例提取促销费。

  (三)社会保险费的扣除

  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金、职工工

伤保险费、职工生育保险费等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非常损失的列支

  对企业发生的非常损失(指重大自然灾害的损失),按规定增值税进项税额不给

予抵扣的部分和保险公司赔偿不足的部份,可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准予税前

列支。

  (五)严格控制预提费用的扣除和综合折旧的提取比例  企业预提费用必须按

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提取,不得扩大范围和数额。

  少数企业需要按综合折旧率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主管地

方税务机关批准,可按8%的综合折旧率提取,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

得超过10%。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政策意见

  (一)由于国家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从今年11月1日起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统一税法,规范征管,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决定原云地税发[1998]057号

文件中关于企业职工集资入股所得股息、红利相当于5年同期储蓄存款利率部分免征

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予以取消,从2000年1月1日起,统一按税法规定全额计算征

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取得的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省局曾以云地税二字[1999]4

8号文件明确规定,暂不作公务费扣除,全额并入其当月工薪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鉴于目前我省进行公务用车试点的只有省教委、省机械厅和楚雄州,因此对上述地区

和单位已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发放的补贴收入,其公务费用扣除标准,请报省地税

局确定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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