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二、有关财税政策的规定
(一)应收应付利息的核算
信用社应收应付利息的核算,仍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和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
联合下发的云国税字[1995]17号《关于转发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印
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利息收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执行。
信用社对超过原约定期限未收回的放款(含展期)计算应收利息列入表外科目核
算,待实际收到利息时再计入当期损益。应付利息的提取应按各档次存款执行利率的
加权平均利率计算(有条件的地方可逐笔计算应付利息)。为准确核算信用社的损益,
今年应付未付利息备付率要达到定期存款年平均余额的4-8%。
(二)呆帐准备金的提取
农村信用社的呆帐准备金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为增强农村信用社防
范和化解信贷风险能力,对年底不良贷款达到贷款总额25%的农村信用社,则恢复
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5%差额提取。因收回已核销呆帐而增加呆帐准备金,由此使
年末呆帐准备金余额超过比例部分,其超额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三)养老保险费的提取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28号文件精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要移交地
方管理,为了保障整体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1999年农村信用社的养老保险费仍
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提取使用。因退休职工较多,提取的养老保险
费不足支付退休职工退休费的信用社,应在提取的养老保险费不结余的前提下,可以
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9%以内的比例提取使用,对去年及以前年度没有按照有
关规定提取或补提职工养老保险金的信用社,今年必须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比例提取
或补提信用社职工养老保险金。补提的养老保险金可一次性摊入成本,也可以分次摊
销,但摊销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在职工养老保险工作整体移交的地方管理时只能按
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提取办法移交。
(四)利润分配
1999年度信用社实现的净利润仍然按照云银发[1998]706号《关于
印发(1998年度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规定比例进行
分配。对1996年底以前实行保息分红的股本金,保息分红合计不得超过股本金总
额的10%,其保息部分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个人取得的保息分红所得应按照税法
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关于管理费的提取、使用和核算要求
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为增强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组织、协调、服务功能,并减轻
基层信用社的负担,今年农村信用社管理费提取和上缴比例为营业收入的2.5%,
总行、省、地、县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分配比例另文通知。县联社管理费使用和核算
要求仍按照《1998年度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精神进行办理。
(六)清产核资
信用社今年进行了以摸清家底,确定资产风险状况为目的清产核资。在清产核资
中,清理出与原贷款形态不符的信贷资产,利用调剂、拆放资金科目发放的贷款,帐
外固定资产(含在建工程)和盘亏盘盈的固定资产及资金损失,未进行帐务处理的可
暂不进行帐务处理,各地将清产核资结果及处理意见上报后,经汇总上报总行批准后
再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关帐户的调整及帐务处理。
(七)农村信用社在办理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手续过程中缴纳有关
税费的问题
农村信用社按规定接收原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财产不是正常交易行为,属于国家整
顿金融秩序政策引起的产权转移,经征得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三部委局
同意,信用社在办理接收原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手续时,免交契税、印花税、
土地登记费、交易费、房产登记费、丈量费、交通工具过户费等税费。在正式文件
下发之前,以上税费可暂缓交纳。
三、农村信用社的财务归口管理和财务制度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信用社的财务管理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
局负责,各级国家税务局在总局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对信用社财务的管理、监督和检
查工作。
(二)由于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整和信用社在管理体制上发生了新的变化,中国
人民银行总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准备对现行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进
行修改,但在新的制度出台之前,信用社的财务管理仍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和中国农
业银行云南省分行联合下发的云国税字[1995]17号《农付信用合作社财务管
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略。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