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级有关部门、省属国有文化企业(单位):
《四川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
2021年2月4日
四川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推动省属文化企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6〕51号)等法律和中央、省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川省省属文化企业包括国有独资文化企业、国有独资文化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文化公司(以下简称省属文化企业,含集团本部及其出资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所属子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四川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属于省级政府所有的省属文化企业各种形式的权益,以及依法被认定为省级政府所有的其他权益。包括:
(一)中央和省级政府授权出资的部门或者单位以货币、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文化企业出资所形成的国家资本金。
(二)运用国家资本金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留给企业作为增加出资的部分,以及文化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
(三)由政府或国有资本承担投资风险,用借入资金投资开办的企业所积累形成的资产。
(四)国有资产兼并、收购其他企业或者其他企业资产所形成的产权。
(五)其他法律法规确定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 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不动摇。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进一步巩固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作用。
(二)坚持文化例外要求。建立健全适应文化企业特点和发展要求的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和制度体系,探索建立有文化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推动省属文化企业成为提升文化软实力、参与文化竞争、维护文化安全的重要力量。
(三)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要求。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贯穿省属文化企业深化改革、创新发展全过程,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坚持依法规范管理和提高经营效率相结合。合理界定监管机构和省属文化企业的职责权限,坚持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和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省属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 依法规范建立党委和政府监管有机结合、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以下简称省委宣传部)有效主导、四川省财政厅(以下简称财政厅)代表省政府有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推动实现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
第六条 四川省省属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文资委)作为省委、省政府监管国有文化资产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议国有文化资产管理重大事项,统筹协调相关问题。
第七条 省委宣传部是省委主管意识形态方面工作的职能部门,统筹省属国有文化资产监管工作,组织研究省属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重大政策,协调研究省属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重大问题等,承担省文资委的日常工作。财政厅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财政厅结合我省实际,按照行业归口原则,对省属文化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时,可采取直接行使和委托行使两种方式。财政厅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文化企业,资产和财务关系由财政厅直接管理。受财政厅委托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负责下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受财政厅委托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文化企业集团,负责其全资、控股、参股公司国有资产的管理。受委托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企业)应当按照财政厅要求报告相关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
第九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当完善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企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与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讨论决定涉及内容导向管理的重大事项及企业运营与发展的“三重一大”事项。从事内容创作生产传播的企业,要建立和完善编辑委员会、艺术委员会等专门机构;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做到事业与企业分开、采编与经营分开。
第三章 国有文化资产基础管理
第十条 财政厅负责研究制定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相关制度,对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对外投资、财务等进行监督管理,建立省属文化企业资产分布、变动的动态监测机制和统计分析制度,并向省政府报告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受委托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企业)负责监督省属文化企业执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督促相关省属文化企业完善内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报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财政厅按照四川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通过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发挥国有资本引导作用,推进企业转型升级,促进文化产业布局优化。
第十二条 财政厅及受委托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企业)要加强省属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 财政厅及受委托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企业)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省属文化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的管理,规范相关省属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划转、增资扩股、股权回购、公司制改造、分立、合并、解散等引起国有产权权属变动或比例增减的行为。
国有产权变动事项原则上应进行资产评估。涉及产权转让的应当在具有法定资质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涉及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转换以及资产核销、剥离、提留等资产处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省属文化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涉及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特许经营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省属文化企业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省委宣传部、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中央和省有关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要求,建立完善省属文化企业负责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根据负责人考核结果和企业经营目标分别提出负责人薪酬分配和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的建议方案,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五条 省属文化企业要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和运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无形资产出资、质押、转让等行为应当依法由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合理确定价值,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第四章 重要事项管理
第十六条 省属文化企业重大事项分为审核事项和备案事项。审核事项是指需上报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的事项,备案事项是指告知事项。
财政厅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文化企业,直接向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报告,其中涉及干部选任的重大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向省委组织部报告;其他省属文化企业,由受委托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企业)出具初审意见后向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报告,其中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需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事项,由受委托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企业)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批。
第十七条 省属文化企业以下事项为审核事项:
(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
(二)企业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国有产权转让、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解散、申请破产等。
(三)企业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
(四)企业限额以上的投融资项目(占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30%以上或超过1亿元人民币)、非主业的重大投资项目、高风险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
(五)企业重大资产处置、产权交易、大额捐赠、重要对外担保。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七)省属国有独资文化企业、国有独资文化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八)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九)重要子企业的报批事项。
(十)企业工资总额及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
(十一)按规定应当报批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省属文化企业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年度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三)企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四)企业分管财务负责人以及财务、内审机构负责人变动。
(五)省属国有资本控股文化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六)限额以下的投融资项目及资产核销和处置。
(七)企业当期发生的重大亏损或重大资产损失,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八)对外担保和捐赠。
(九)重要子企业的报备事项。
(十)按规定应当报备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管理制度和内部决策机制。企业党委(党组)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讨论决定涉及内容导向管理的重大事项及企业运营与发展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
第二十条 省属文化企业重大事项应当在事前逐级上报,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存在法律风险的,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省委宣传部、财政厅应当及时受理报送材料,实施合规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 省属文化企业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需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在资产监督管理中发现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处理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文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应按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三条 未经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批准,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文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企业或者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现职省属文化企业领导人员在所任职企业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兼职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前备案或审批。
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文化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企业和社团兼职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会同省委宣传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省属文化企业重要事项报告的具体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省属文化企业内部应设监事会,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履行职务行为和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省属文化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和法律顾问等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工作,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实施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省属文化企业管理者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导致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依照党纪政纪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省直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干预省属文化企业自主经营权、谋取私利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依照党纪政纪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对上市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含已转企改制的非时政类报刊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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