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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第二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招收的下岗职工首先要有《再就业优惠证》,然后必须跟招收的下岗职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才能享受以上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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