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明确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操作规定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确保限售股转让个税征管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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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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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对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进行明确。
通知指出,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管办法。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相结合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
对于证券机构的预扣预缴申报,通知明确,纳税人转让股改限售股的,证券机构按照该股票股改复牌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纳税人转让新股限售股的,证券机构按照该股票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并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预扣个人所得税。证券机构应将已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对于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清算,通知明确,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到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办理清算申报事宜。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期限届满后税务机关不再办理。
对于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通知明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证券机构按照限售股的实际转让收入,减去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转让时发生的合理税费后的余额,计算并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证券机构应将每月所扣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征管工作顺利开展;要广泛宣传、重点辅导,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要总结经验、完善措施,建立高效的信息反馈机制;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对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税工作的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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