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7-7-4 |
问: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对于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37号)明确规定:对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取得的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1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对于1997年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可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比如,某宾馆是外国商人投资的宾馆,1997年10月该宾馆商务中心共收取电话费16万元,收取传真费7万元,同月支付邮电部门管理费和电话费13万元,该宾馆商务中心当月营业额为:(16十7)-13=10(万元) 应交营业税额为:10×5%=0.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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