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7-7-4 |
问:目前,移动通信公司的员工用手机,根据员工不同的级别,设置一定的通信费标准,如A类员工每月1000元,B类员工每月800元等等,计费系统中没有超过该标准的不向公司交费,公司也不作收入,超过部分公司才收取费用并计入收入。因通信公司属于社会服务性质,员工通信费除了用于公务办公外,也有员工私人通信用。公司为了规避税收风险,员工通信费先交给公司,公司计收入并计算营业税,同时给员工按一定标准报销。请问这笔费用要不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营业税是行为税,提供相同劳务应当适用同样的政策。电信单位提供邮电通信业劳务,不论是对外部或是对内部员工,对其取得的营业税应税劳务收入都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照章征税。并且,电信单位将其对员工提供的邮电通信业劳务作为对员工的通信补助,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获得了经济利益。因此,电信单位员工使用该单位提供的移动通信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应计入营业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