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2005-2-3 文号: |
【02/03/2005信息】 在现金折扣下,企业应收账款实际金 额随购货方付款时间不同而有所差异,即销售与折扣不可能同时发生,因而按照《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现金折扣只折价款,不折增值税。但 在实际业务中却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销售时按原价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赊销期、折扣期以及现金折扣率等在购 销合同中专条写明。在这种情况下,按发票开具金额确认应收账款,而销货方给予的 现金折扣从融资角度看,属于一种理财行为,因而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例1]A企业于2000年2月3日向B企业销售商品一批,价款30000 元,增值税5100元,合约规定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 30。B企业于2月15日还货款。 (1)赊销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B公司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2)2月15日收到偿付贷款时 借:银行存款34800 财务费用300 贷:应收账款--B公司35100 2、销货方在销售发生时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也没有确认收入,待购货方支付货 款时再根据实际收款额开具增值税发票,进行账务处理。 [例2]承上例,假设B企业在20天内付款,给予300元折扣。 (1)发货时不作分录 (2)在20天内收到款项34800元,开具价税合计34800元的增值税 发票 借:银行存款34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9743.59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56.41 (4)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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