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有关税收的法律与法规也是一个契约。在一般的意义上,一个契约常是一个不完备契约,所以关于税收的契约也可理解为是一个不完备的契约。所谓不完备的契约是相对于完备契约而言的。一个完备的契约说的是该契约准确地描述了与交易有关的所有未来出现的状态(the state of theworld),同时也明确了每种状态下签约各方的权力与责任。契约的不完备性应该是一个结果,即契约的不完备性首先是因为现实世界的不确定性和人的有限理性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性。不确定性是说,任何一个税收制度对征纳税双方的约束是面对未来的,在人们现有的认知能力和驾驭掌握科学规律的水平下,对未来事项的把握是一个随机事件,正是这些因素决定着税收制度的非完备性。税收法律与法规是征纳税双方在长期的征纳税过程中连续不断博弈的结果,即税收法律与法规是一个不断完善与缜密的过程。此次的修订相对于此前表现为完善,但相对于其后,纳税人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又会寻找新的“漏洞”,以达到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目的。由此又开始了下一轮的博弈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