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有机肥料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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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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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生产企业要享受这一免税政策,应按规定提出申请。《通知》指出,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另外,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不但适用于生产该产品的纳税人,还适用批发、零售该产品的纳税人,此举有利于公司组织营销网络,但批发、零售该产品的纳税人也应按《通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申请免征增值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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