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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期递延的筹划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0-14     浏览次数:

()节税原理

 

纳税期递延也称为延期纳税,即允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或延迟缴纳税款。税款递延的途径是很多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可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一些合理的税务筹划。

 

依据相关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最长只有一个月,并且必须在次月十日内缴清税款。因此,在纳税期上筹划的余地很小。只有在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进行筹划,才能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要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关键是采取何种结算方式。赊销和分期收款都以合同约定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

 

()案例分析

 

3:假设某电缆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发生销售电缆业务5笔,共计应收货款1 800万元(含税价)。其中,3笔共计1000万元,货款两清;一笔300万元,两年后一次付清;另一笔500万元一年后付250万元,一年半后150万元,余款100万元两年后结清。

 

企业若全部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则应在当月全部计算销售,计提销项税额:

 

1800万元÷(1+17)X 17=26154万元

 

若对未收到的款项业务不记账,则违反了税收规定,少计销项税额:800万元÷(1+17)X 17=11624万元,属于偷税行为。

 

若对未收到的300万元和500万元应收账款分别在货款结算中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就可以延缓纳税,获得节税效益。

 

具体销项税额及天数为(假设以月底发货计算)

 

(300+100)万元÷(1+17)×17=5812万元,天数为730天。150万元÷(1+17)×17=2179万元,天数为548天。

 

250万元÷(1+17)×17=3632万元,天数为365天。

 

()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的筹划

 

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根据合同要求,将商品出售后,开具销货清单,交给委托方,这时委托方才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因此,根据这一原理,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且货款以销售后付款结算方式的销售业务,可采取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可以根据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延缓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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