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的实质是选择最佳的税收和会计政策,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在企业所得税筹划方面,一般思路是充分利用企业的组织类型、筹建地点和经营方向进行税务筹划。
(一)利用组织类型进行税务筹划
1.不同的企业组织类型承担不同的税负
现代企业按其组织形式可以划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大多数企业都以公司的组织形式进行经营,以便更广泛地筹集资本,分散经营风险,承担有限的债务责任。但是,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也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人,除了需照章缴纳流转环节和其他环节的各种税金外,还需按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个人股东除自己的其他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外,从公司分得的股利也要纳税,即所谓"双重课税"。而那些规模不大、经营风险小的企业,比如个体工商业户,以及特别要求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则可以采取独资或合伙的企业组织形式。独资或合伙企业按个人的实际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独资及合伙企业不存在"双重课税"问题。
现举一简例说明企业组织形式对所得税的影响。
例1:有5个人共同以等额出资组建一股份公司,预计年应税所得额为200000元,在所得税税率33%的条件下,应交所得税为66000元,税后利润为134000元,假定该公司不提公积金和公益金,也没有应予弥补的亏损,税后利润每人可分得26800元。5名出资人又需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共26800元,则累计缴纳所得税92800元。
若企业采取合伙制形式,每人年分享利润40000元,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共40000元,比公司制企业少缴税52800元。可见,对于经营风险不大,投入资本较少的小型企业,宜采取独资或合伙的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2.设立分支机构而非子公司能产生节税效应
从税务筹划的角度来考虑,当企业规模扩张时,有设立分支机构和设立子公司两种选择。
设立分支机构时,其盈亏可与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若分支机构经营初期发生亏损,或总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盈亏不平衡,则组建分支机构较为有利。
设立子公司时,母子公司分别作为纳税人独立纳税,母子公司之间盈亏不准冲抵。
根据一般投资规律,企业在创始初期,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发生亏损可能性较大;当生产经营转入正轨以后,由于供销渠道打开、职工技术熟练、资信提高等等,盈利就会逐渐增加。可见,企业起步阶段以选择设立分支机构为宜,发生亏损可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总体税负;如果经营有了起色,投资环境和供销渠道拓宽之后,即使分支机构扭亏为盈,实际上已达到了延缓纳税的目的。
但如果设立独立法人的子公司能享受税收上的优惠待遇,比如经济特区实行"二免三减",就可以考虑设立子公司。
目前,我国企业内部设立的分支机构,大都采取独立法人的形式,这从纳税的角度来说不一定是经济的。
3.独资或者合资企业的税负不同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照顾,凡是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二免三减"的税收优惠。即头一、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四、五年减半征所得税。因此,出于节税的考虑,企业设立亦有采取中外合资或外资企业形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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