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是企业永恒的主题,它既是企业诞生的惟一方式,也是企业得以存续和发展的最重要手段。对投资主体来说,投资的主要目的就是盈利。由于现代税收制度的发展,对盈利的关注应充分考虑各种税收因素。因而在投资决策中,税务筹划日益成为重要的内容。
(一)债券投资
目前我国的债券有很多种,由于我国国债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在投资时要充分考虑税后收益。比如有两种长期债券,其一是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利率为4.2%;另一种为国债,利率为3%。企业应该投资于哪一种债券呢?表面看起来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的利率要高于国债利率,但是由于前者要被征收33%的企业所得税,而后者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的税后收益应该通过计算来评价和比较:4.2%×(1-33%)=2.814%。
2.814%<3%,也就是说,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要低于国债的税后利率。故购买国债要更合算些。事实上,只有当其他债券利率大于4.4776%(3%÷67%)时,其税后收益才大于利率为3%的国债。
(二)股票投资
股票的长期投资又称为长期股权投资。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损益的确认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方法。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权益法则是指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采用成本法还是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主要依据是持股比例。当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低于投资企业时,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是采用成本法还是采用权益法,对投资企业的所得税是会产生影响的。下面举例分析。
例6:甲公司去年1月1日以每股1元的票面价格购人乙公司200万股股票,占乙公司股份总数的25%,甲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33%,乙公司位于经济特区,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乙公司去年12月31日的会计报表显示的净利润为80万元。今年3月20 Et,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分配的20万元股利。假设甲公司除乙公司的股票外,没有其他投资。
(1)甲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则会计处理如下:
去年1月1日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增加200万元,"银行存款"账户减少200万元;
去年12月31 Et,乙公司实现净利润80万元。甲公司虽然实现了20万元(80万元X25%)的投资收益,但是由于甲公司并未实际收到乙公司分配的股利,因此不必作任何账务处理。而甲公司没有其他投资,本年的投资收益为零,不必就投资收益补缴企业所得税;
今年3月2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分配的20万元,"银行存款"账户增加20万元,"投资收益"账户同时增加20万元;这笔投资收益应计入今年的所得额,在今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补缴所得税:
20万元÷(1-15%)X(33%一15%)=4.235万元
这样,去年的投资收益应补缴的所得税延迟了1年才缴纳。如果甲公司将已实现的投资收益长期留在乙公司作为追加投资或挪作他用,而不汇回甲公司,则甲公司的投资收益在账面上就反映不出来,从而避免了这部分所得税。
(2)甲公司采用权益法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则会计处理如下:
去年1月1日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增加200万元,"银行存款"账户减少200万元;
去年12月31日,乙公司实现净利润80万元。甲公司确认20万元(80万元X 25%)的投资收益,要相应调整长期投资账户:"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增加20万元,"投资收益"账户同时增加20万元。
由于这笔投资收益是在去年确认的,因此,去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就这笔投资收益补缴所得税:
20万元÷(1-15%)×(33%一15%)=4.235万元
今年3月20日收到乙公司分配的20万元,要冲减长期投资账户,即"银行存款"账户增加20万元,"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同时增加20刀兀。
即使乙公司没有将已实现的收益分配给甲公司,甲公司仍然要在去年12月31日确认投资收益。在去年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实现的投资收益仍然要补缴所得税4.235万元。
综观成本法和权益法,成本法在其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分回投资收益之前,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并不反映其实际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而权益法不管投资收益是否分回,均在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反映。这样,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业就可以将已实现的投资收益长期滞留在被投资企业账上作为资本积累,以长期避免这部分投资收益补缴企业所得税。即使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业无心节税,由于股利的发放一般滞后于投资收益的实现,企业在实际收到股利的当期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税款应该在收益实现当期缴纳。这实际造成了税款的滞纳现象,给企业带来税收上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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