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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往来账款的税费筹划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1-11     浏览次数:

       企业经营管理的目标是企业在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企业为了获得尽可能多的利润,必然地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扩大自己产品的时常份额和占有率。作为增值产品销售量的手段,赊销是重要的选择之一。一方面,在时常需求弹性一定的前提下,供应量与销售价格之间存在相关的关系;另一方面,产品的销售规模与应手账款也存在相关的关系。产品供应量的增加会增加产品的销售收入,同时也会在降低销售价格的同时降低产品的边际贡献率;企业放宽信用条件赊销产品会增加产品的销售灵,但也会增加应手账款并增大坏账损失的支出。随着应手账款的增加,收款费用会相应的增加;同时,如我们在“增值税的筹划”一章中所阐述的那样,企业应收账款的增加也意味着企业为购货方垫付增值税极其附加的增加和因提前确认销售收入所带来的企业所得税支出的增加。如果应手账款形成坏账,不仅随时了应收账款所包含的利润和垫付的税金,还损失了应收账款所包含的成本。随着企业赊销产品的增加,企业利润也相应的增加,收款费用、坏账随时也相应的增加。企业赊销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利润,但结果可能是利润的暂时增加,从长远看却可能是利润的减少。同时,企业为了追求利润而失去了一定货币的时间价值,影响到企业的现金流量状况。由于应收账款存在着坏账的风险,制定适当而严格的赊销政策对于企业是非常必要的,在给予客户商品信用前对客户进行必要的信誉调查、确认客户的偿债信誉、偿债能力、财务状况及经济实力、资金运作情况,建立客户信誉档案是非常必要的。企业应该建立赊销的管理控制机制,实行必要的授权、审查、执行的分层控制和分离制度,以求其涉销效益的最大化。
    由于应收账款的管理问题,有关的财务管理教科书中已有大量的论述,我们不再对资金的成本、边际贡献、信用期限、授信金额及其债权的管理等问题进行讨论,我们只从税费筹划角度对有关的坏账问题进行初步的讨论。
    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审批,也可提取坏账准备。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以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和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所以从税费筹划角度来说,计提坏账准备与直接核销坏账有着不同的税费意义。企业如果采用直接核销法,坏账损失不能及时核销,只能在应收账款具备了税法规定的坏账条件,即: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或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或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以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应收账款;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时,才能在税前核销坏账。而在采用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下,企业可以按照年末应收账款的5‰计提坏账准备并在税前扣除,税法规定的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企业因赊销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方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咱费和年末在账应收票据金额。实际发生坏账时,再按税法规定的办法处理。计提坏账准备的办法与直接核销坏账相比,应收账款年末余额的5‰提前在税前得到了扣除,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企业应采用计提坏账准备在纳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所以超过税法规定计提坏账准备对于税费筹划来说并没有实际意义。
    由于尽早地从税前扣除坏账损失,可以有效地抵减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企业应对各种已成坏账的债权及时进行取涨,并向税务机关申报坏账损失。向税务机关申报坏账损失并不意味着债权的放弃,所以在核销坏账后,企业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设法实现债权。企业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已申报坏账的应手账款时,再及时计入回收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催收债权时,如果对方确实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可通过将无抵押权的债权转为有抵押权的债权,在需要时通过实现抵押债权获得补偿。如果可能也可以在债务人协商通过实物收回债权。在债务人用货物偿债时,应注意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国税函[2000]945号通知)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这也就是说,关联企业之间的坏账只有在债务方关联企业破产后不足清偿的部分,才能通过正常的申报程序核销坏账。而在许多情况下,关联企业可能因为严重亏损无力偿还关联债权方的债务,债权已形成实质性的坏账,但只要关联企业没有破产,关联债权方就不能正常核销已成坏账的债券。因此,关联企业坏账的核销就成为许多企业面临的一个特殊问题。通过合法的畅叙实现实物偿债程序,既可以实现债权的优先偿还权,又可以实现亏损的转移或通过实物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实现坏账的核销。尽管抵债实物价值可能明显低于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价值,在一定条件下,食物所有权的转移可以合法的实现坏账的间接核销和亏损的有效转移。
    [案例]A公司是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因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占用了B公司大量的资金,200万元的往来款已成为坏账,通过正常的程序,B公司无法核销已成坏账的债权。如果让A公司破产,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在同一受偿顺序,得到清偿的可能性很小。为了解决坏账的核销和债权优先受偿问题,A公司与B公司达到6个月内偿还债务的协议书,在6个月到期后,B公司向法院起诉A公司,要求A公司依法偿还到期的债务。经法院裁定,A公司用实物偿还B公司的债务。B公司获得A公司的实物资产后,冲抵原先的债务,然后通过实物的耗费,体现为本企业的亏损。同时,对于A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B公司获得所有权或再返租给A公司使用,收取租金。由于租赁资产不是破产财产,将来不论A公司是否破产,B公司都优先获得了债务的清偿。再如,某公司借给另一家企业400万元资金,债务方是债权方的实质性关联企业。由于债权人无法归还其借款,实际成为坏账的债权无法在税前核销。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债权方用仅有的一大片苗木偿还债权人的债务。经中介机构评估后双方办理了相关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债权人然后将苗木出售变现。尽管变现出现了200万元的损失,但是作为经营损失,全部计入了正常的经营亏损,实现了债权的部分清偿和坏账的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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