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的海关估价应是成交价格,即该出口商品售予境外的应售价,格。应售价格应由出口商品的境内生产成本、合理利润及外贸所需的储运、保险等费用等组成。也就是扣除关税后的离岸价格。
需要注意的是,出15货物的离岸价格,应以该项货物运离国境前的最后一个15岸的离岸价格为实际离岸价格。如果该项货物从内地起运,则从内地口岸至国境口岸所支付的国内段运输费用应予扣除。另外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如为货价加运费价格,或为国外口岸的到岸价格时,应先扣除运费并再扣除保险费后,再按规定公式计算完税价格。另外,如果除成交价格外,还支付了国外的与此项、世务有关的佣金,应该在纳税申报表上单独列明。这样,该项佣金应予扣除。如未单独列明的,不予以扣除。四、利用保税制度进行税务筹划
保税制度是一个包含众多环节的过程。假设进口货物最终将复运出境,那么,基本环节就是进IS1和出口,在这两个环节,公司都必须向海关报关。在公司填写的报关表中有单耗计量单位一栏。所谓单耗计量单位,即生产一个单位成品耗费几个单位原料,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一种是度量衡单位/自然单位,如吨/块、米/套等;一种是自然单位/自然单位,如件/套、匹/件等;还有一种是度量衡单位/度量衡单位,如米/米、吨/立方米等。
例4:某生产出口产品的家具生产公司,从某国进V1一批木材,并向当地海关申请保税,该公司报关表上填写的单耗计量单位为:250块/套,即做成一套家具需耗用250块木材。该公司引进先进设备,做成一套家具只需耗用200块木材。家具生产出来以后,公司将成品复运出口,完成了一个保税过程。假设公司进口木材10万块,每块价格100元,海关关税税率为50%,节税成果为:
(100000块一100000块÷250 X 200)X 100元×50%=1000000元五、国外购买礼品的关税筹划
根据关税规定,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是指进人我国关境的非贸易性的应税自用物品,其中包括馈赠物品。对这些物品征收的进IS1税包括关税、代征的国内增值税和消费税。纳税人是入境行李物品的携带人和进口邮件的收件人。
进口关税对烟、酒、化妆品、金银及其制品、包金饰品、纺织品和制成品、电器用具、手表、照相机、录像机、汽车等规定了不同的税率,而且差异很大。其中金银及其制品、包金饰品是免税的,酒的税率是200%,录像机的税率是150%,手表的税率是100%。
及其制品包金饰品的话,由于金银制品及包金饰品免税,那么他就不负担关税,即节税15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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