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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性质不同代缴个税各异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4-23     浏览次数:

  一般来说,来源于企业利润的分红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比较常见的股东按股份应分配的利润,叫红利。股东包括企业和个人。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而企业分配给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另一种是企业在向劳动者支付了工资之后,再将一定比例的利润或超额利润向劳动者进行分配,叫劳动分红。劳动分红形式上类似于奖金,但是与奖金有着本质的差别,奖金是企业支付给劳动者个人超额劳动的报酬,在企业的成本中体现,而劳动分红是源于劳动要素收益的分配,以劳动者群体为对象,在企业的利润中进行分配。纳税人针对分红性质不同应该注意以下不同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方法。

  并非分红所得都要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税

  由于分红存在着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类型,个人所得税法也针对不同的两种分红形式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计税方式。常见的红利收入是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一般应将全部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同当月份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可见,劳动分红被划为工资、薪金范畴,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而不能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税。

  例如,王某拥有某股份公司5%的股份,2009年2月他收到公司按股份发放的分红款180000元。张某是该公司的一名职工,2009年2月张某收到公司从利润中支付的职工款项60000元。那么,王某以股东身份获得的分红款180000元是红利,张某以职工身份获得的款项60000元应是劳动分红。王某获得的180000元的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税,而张某获得的60000元的劳动分红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

  红利所得有差额计税的特殊情形

  通常情况下,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从收入额中扣除任何费用。其中,每次收入是指支付单位或个人每次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个人所取得的收入。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税时也有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计税的特殊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第一条规定,依据《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如上例,假如公司用王某以股东身份应该获得的分红款180000元,为其购买一辆本田轿车,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王某名下,依据上述规定,王某依然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不需全额纳税,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

  红利所得还有减免税的特殊情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自2005年6月13日起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规定,可按财税〔2005〕102号文件规定的减税政策将多扣缴的税款退还个人投资者;税款已缴入国库的,由财税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并由扣缴义务人退还个人投资者;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05〕102号文件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如上例中的股份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那么王某在2009年2月收到的公司按股份发放的分红款180000元,可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八款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1994〕440号)规定,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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